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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

发布日期:2020-09-07 浏览次数:20867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六稳”举措、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2020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目标,努力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

努力实现2020年银行业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提质、降本”的总体目标。“增量”是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确保实现“两增”,即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扩面”是指增加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户数,着力提高当年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占比。“提质”是指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努力提高信用贷款和续贷业务占比。“降本”是指进一步推动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

二、强化分类考核督促,把握好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总量与节奏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五家国有大型银行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上半年同比增速不低于30%;邮储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努力完成“两增”目标。2019年完成“两增”(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的股份制银行,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二)地方性法人银行

各银保监局要督促辖内法人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努力完成“两增”目标。在辖内法人银行信贷计划总体达到“两增”的前提下,各银保监局可自主实行差异化考核。

1.对2019年完成“两增”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银行,经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2.对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法人银行,可选择将其“两增”考核口径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此类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作指标考核,但应保持监测,主要监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

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要抓紧落实小微企业转贷款计划,对转贷款资金早安排、早投放,建立健全与合作银行转贷款业务治理体系,实现穿透式管理。转贷双方均应严格按照转贷款业务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实行台账管理,统计贷款投向明细,避免重复计算;加强资金用途监测,确保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三、加大信贷计划执行力度,确保小微企业全年信贷显著增长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完成“两增”目标为导向,客观预估当年本行各项贷款增速,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分解至各一级分行。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分支机构,要在信贷计划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信贷计划需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执行中不得挤占、挪用。申请在考核中还原计算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在报送信贷计划时向监管部门一并提交申请。大中型商业银行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审核,地方法人银行由各银保监局审核。

四、进一步推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对小微企业让利

商业银行要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为基础,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再有较大幅度下降。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小微企业加大降成本力度。政策性银行要通过转贷款机制着力引导合作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明确约定转贷款资金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大型银行要继续发挥降成本的“头雁”作用。股份制银行要主动将定向降准政策利好传导到贷款定价上,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偏高的股份制银行要重点加大利率压降力度。地方性法人银行要主动申请运用专项再贷款政策,以优惠利率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普惠金融有关监管、货币、财税倾斜政策获得的优惠,要在内部定价和考核机制中体现,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小微企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巩固减负清费工作成果,严禁在小微企业融资中违规收费,或通过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行为变相抬高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冲击、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客户主动减免服务收费。

五、增强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切实帮助其纾困解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全年银行业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和户数增量较2019年有明显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专项再贷款获得的资金支持,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针对疫情中个体工商户面临的特殊困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财务状况、市场竞争能力、解决就业人数等,合理确定贷款形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六、以提高“首贷户”占比为抓手,着力扩大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分小微企业客户群体,下沉服务重心,形成小微金融市场既相互竞争、又各有侧重的格局,扩大服务覆盖面,切实防范对优质小微企业过度授信的“垒小户”风险。重点加大对小微企业“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针对性地设置授信审批条件。要结合疫情防控进展,主动调查研判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状况变化,着重关注分析“首贷户”融资需求,及时响应。与政府性担保机构建立银担合作机制的,鼓励优先为“首贷户”发放担保贷款。

七、精准施策做好贷款期限管理,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紧贯彻落实《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要求,对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营业网点传达落实政策,明确细则和流程,提升小微企业的政策获得感。要主动梳理近期有贷款到期的小微企业客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协商安排合理的融资方案,优化业务流程,简化证明材料要求。要明确对客户的征信保护措施,确保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不影响征信记录。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应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对存量贷款到期发放新贷款的,不“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经营性质贷款,在同等条件下,比照适用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优惠政策。

八、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渠道,加强对小微企业“滴灌”式融资供给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利用好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整合信用信息数据资源,改进小微企业授信审批和风控模型,逐步减少对抵质押品的过度依赖。结合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和方式,有条件线上办理的业务环节,尽量在线上完成。加强与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的联动,推行抵押登记和查询在线办理。在严格贷款用途管理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用款需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支付方式。

未设立实体网点、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商业银行要发挥线上渠道、模式、技术优势,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其他银行开展合作,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信贷服务覆盖面。合作双方应确保客户筛选、贷后管理等核心风控环节各自独立开展,不得将核心业务环节外包,避免形成新的风险隐患。合作双方应当合理减少合作服务费用和交易费用,避免抬升小微企业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

九、积极运用金融科技,优化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跟进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需求,加大应收账款、仓单、存货等质押融资产品的研发推广。对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客户,应降低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大型制造业、物流、电商平台等产业链核心企业,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供应链金融业务系统,探索通过与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相关管理和信息系统对接,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和核心企业增信措施,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同时加强风险防范,做好资金流向监控,确保精准投放。

十、进一步落实风险管理和尽职免责相关制度,提高基层“敢贷、愿贷”积极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的要求,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分支机构,要适当提高其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对经办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免予追究责任。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的贷款损失,适当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十一、完善保险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保障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适当降低保费。鼓励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障金额,扩大对小微企业的承保覆盖面。鼓励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资金困难的在保小微企业给予减免保险费、延期缴费等优惠措施。支持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提高贷款额度,帮助小微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十二、加强监测推动,协调争取配套政策

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银行保险机构主动加强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供给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用好“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平台,及时收集响应疫情平稳后新产生的融资需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专项再贷款等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对政策范围内企业的融资支持。要建立快速统计机制,重点跟踪统计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延期还本付息、减费让利等情况。

各级监管部门开展2020年度有关监管评价和评级时,要充分考虑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复工复产的情况,在相关指标中体现差异化导向。各银保监局要主动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从利息补贴、风险分担、税费减免、应急转贷、绩效考核等方面积极争取优惠政策。要跟进研判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密切关注潜在风险,及时报告新动向、新问题,反映情况建议。要加强对当地好政策、好做法的总结交流,进一步凝聚合力,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