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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09-08-27 浏览次数:1997

全国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

私营企业协会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建设,推动基层个私协会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促进个私协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全国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指县(市、区)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基层个私协会),包括基层分会。

第三条  基层个私协会是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是配合政府进行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是引导会员开展经营自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基层个私协会在同级工商局和上级个私协会的指导下,按照协会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五条  基层个私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理事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经民主选举或推荐产生。理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凡属协会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理事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理事会会议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部(室),或配备专人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基层个私协会应根据行业发展和布局情况,建

立行业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专业指导站等机构,行业分会可下设专业小组。

第十条   基层个私协会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建立党、团组

织,创办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法律维权服务组织和“会员之家”。         

第十一条  基层个私协会要对外挂牌办公。其名称的规范用法是:属地行政区划名称+协会全称。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基层个私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私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其他相关人员和组织,经申请均可成为个私协会会员;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也可被邀请成为个私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基层个私协会要加强会员入会宣传,有条件的要建立服务窗口,发放入会宣传材料,也可以通过走访等形式,积极发展新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要履行入会手续,填写入会登记表,由基层个私协会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基层个私协会对会员实行会籍管理,建立会员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员一证。

第十五条  基层个私协会要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发“服务菜单”,为会员提供“菜单式”服务,让会员真正感受到入会的好处,通过服务吸纳会员、凝聚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会员证。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有严重违

反协会章程行为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基层个私协会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发挥决策、议事、监督和管理等作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具备政治素质好、会经营管理、有群众威信、社会评价高等条件;理事会要有会员骨干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加强民主办会。

第十九条  基层个私协会设专职或兼职会长。会长原则上由工商局或理事会推荐,履行民主程序后担任。

第二十条  基层个私协会设专职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原则上由工商局或理事会推荐,履行民主程序后担任。秘书长应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联系群众、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等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基层个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数量应与会员数量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人。基层分会配备工作人员也应与会员数量相适应,至少配备1人。

第二十二条  专职工作人员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配,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

第五章  分会组织及工作重点

第二十三条  基层个私协会下设基层分会,基层分会一般按行政区域、经济区域、经营区域或依托工商所设立,接受工商分局或工商所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基层分会下设会员大组和小组,也可以设工作站、行业或专业指导站等机构。

会员组一般按街道、经营区域或行业建立,依会员人数多少建立大组和小组,选举会员骨干担任组长。会员组应将会员全部纳入管理,组织会员自主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基层分会要做到全年工作有计划,季度工作有重点,半年和年终有总结。按照计划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会员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

第二十六条 基层分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员大、小组要经常组织会员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交流工作、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 

第二十七条  基层分会要建立会员服务联系制度,确保每季度通过走访、电话、信函等形式与会员保持联系,联系面应达到100%,并有相关联系记录。

第二十八条 基层分会委员或大小组长要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组织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引导会员遵守职业道德、文明诚信经营,负责督促或代收会员费,调解会员纠纷,经常走访会员,了解会员的思想、生产经营及生活情况,遇有重大事情时及时上报并协助解决。

第二十九条 基层分会要建立《会员服务联系卡》、发放《会员服务指南》,为会员提供“菜单式”服务,并免费协助办理企业注册、变更、年检、商标咨询等工商业务和其它服务工作。

第六章  经费会费管理

第三十条  基层个私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由地方财政或工商局拨付的经费;

(二)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三)开展服务或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由地方财政或工商局拨付的经费主要用于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及办公支出;会费使用要合理规范,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等。

招聘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可从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基层个私协会要按照规定收取会费,严禁强制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停收会费,做到无违规收费投诉;加强对会费收取使用的管理,建立独立账户,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制定和完善会费预算比例和审批程序规定,确保会费用于为会员服务;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不同层级协会领导具有不同额度的支出审批权限,坚持自主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活动费用支出须经理事会通过。开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章  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基层个私协会的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会员的政治引导;

(二)做好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引导工作;

(三)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

(五)组织会员自我管理,协助做好监督管理;

(六)组织会员参与社会活动;

(七)抓好组织机构和会员队伍建设;

(八)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

(九)完成理事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基层个私协会的工作要求

(一)   组织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

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如期进行改选换届,理事会制度健全,积极发挥理事作用;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或有专人负责专项工作;积极建立党、团组织和行业组织、实体机构;基层分会和会员小组健全。

基础建设良好。结合实际制定协会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细则,按照“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设备、有职责”的标准,把基层协会建设好。

工作人员到位。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标准,配备得力的班子,有专职或兼职会长、专职秘书长以及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经费会费落实。通过地方财政或工商局及其他渠道解决经费来源,经费能够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会费收取有规定,不超标准超范围收取会费,做到不多收、不停收、不漏收;账目清楚,管理严格,各项财务制度健全;单独设立账户,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定期向理事会通报会费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按规定上缴团体会费。

规章制度完善。建立健全工作、业务、会议、岗位职责等相关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事、按制度办事。

(二)服务维权工作的基本要求

认真开展普及性服务。确定惠及大多数会员的“菜单式”服务项目,并向会员提供书面“服务指南”;认真做好代理代办、信息交流、优惠医疗、消费互惠、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服务工作有流程和反馈,并及时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