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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私协会组织职能定性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个私协会组织职能定性等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9-08-27 浏览次数:1825

 

 

关于个私协会组织职能定性等问题的复函


中个协办字[2008]27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你会《关于个私协会组织职能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湘个私协字[2008]16)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种类可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区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等。……联合性社团……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按照这一规定,1991年民政部在对全国性社团进行登记时,是将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作为联合性团体核发登记证的。20017月在全国清理整顿社团工作完成后,民政部仍然将中国个协按照联合性团体进行登记。2007126日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经民政部备案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二条也规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20088月,我会专门致函民政部,反映一些地方政府在行业协会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工作中,由于对个私协会所属社团类型把握不准,把个私协会作为行业协会,请求对个私协会所属社团类型予以明示。822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式复函我会,对中国个协属于联合性社团予以认定。我会认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按照所有制经济成分划分、由从事不同行业的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这一群体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不属于行业协会。
  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和主要渠道;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这是对中国个协的职能作用作出的明确规定。我会认为,中国个协以团结、教育和引导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跟着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为己任,与一般的行业性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不同,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各省级个私协会作为中国个协的团体会员,其性质任务、职能定位、会员构成等与中国个协基本一致,这一对中国个协职能作用的定位同样适用于省级个私协会。
  三、200871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再次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私协会进行工作和业务指导的关系。这种指导关系,体现了国家对个私协会组织的重视,有利于个私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联合性社团是社团管理部门需要重点加强管理和引导的社团类型,体制问题涉及到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及社会团体有关政策的调整和法规的修改,在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未作调整前,各地不能改变王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私协会的指导关系。
  此复。


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