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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个协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个协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6 浏览次数:4227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近年来,全国各级个私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视和支持下,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个私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为个私协会发挥作用、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20089月工商部门停征“两费”后,个私协会的经费来源和会费收取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个别地方出现了提高会费标准、占用挪用会费和重收费轻服务等问题,给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的会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个私协会收取会费工作必要性的认识。要认识到会费是个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重要体现,收取会费是协会“民主办会”、“自我管理”办会原则的具体内容。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个私协会作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正当、合理的行为,是有法规依据和符合章程规定的,是履行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需要。各级协会要从社会团体的基本属性和个私协会的职能作用等方面,充分认识收取会费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会费收取工作,不要随意停收会费。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强制性收费。要改善会费收取方式,做好解释工作,向会员进行服务宣传,尽可能地提供“服务菜单”,把收取会费和为会员服务结合起来。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损害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形象的行为,避免因态度不好、方法不当所引发的不利影响。

三、停止征收“两费”后,个私协会的人员和办公经费要积极争取纳入工商部门的经费预算,由地方财政解决。会费要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各级协会要规范会费的使用和管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制定和完善会费使用预算比例和审批程序规定,确保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挪用会费。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会费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要积极做好收取会费的基础性工作,完备会员入会手续,建立健全会员档案,做好会员入会的宣传和服务工作。要通过宣传和服务争取会员的理解和支持,使会员真正感受到协会是自己的组织。

五、要加强对会费收取、使用、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向工商部门和上级单位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规范会费管理的意见。要在工商部门的支持下,开展会费管理工作的检查,及时纠正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各地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中国个协办公室。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