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章程

(经民政厅2022年8月23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简称安徽省个民协会(英文译名为Individual And 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nce,缩写为AHIPEA)。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共安徽省委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全省城乡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企业集团等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营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面向广大个体劳动者和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的普及者、深化改革的推动者、能力素质的提升者、党的建设的组织者;助推个体私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个体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组织会员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支持改革参与改革,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责任,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会员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团结、教育、引导会员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理念,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坚定不移地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不懈奋斗。

  本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广大会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的信心。

  (二)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普法教育不断深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三)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会员,组织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规范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协助有关部门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帮助会员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和小微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分类做好成立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开展党务知识培训、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

  (五)组织调查研究,探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理论与实践。做好个体民营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反映个体民营企业的诉求,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政策依据和合理建议。

  (六)宣传推广会员中的先进经验、先进人物,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会员活动,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

  (七)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会员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组织会员进行自我管理,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八)调解会员经营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新产品、新技术等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十)协助政府组织会员开展创业辅导、技术培训、人才交流、出国考察,组织会员举办产品展销会、贸易洽谈会等商务活动,受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做好会员技术职称评定和技能鉴定工作。

  (十一)兴办会员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会员生活,建设网络平台,利用多种宣传渠道,积极推进个体民营企业文化建设。

  (十二)引导并组织会员参与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三)组织开展与境内外的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四)指导团体(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加强与团体(单位)会员的互助、合作。

  (十五)强化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协会分支机构,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开展自律活动,提高协会公信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十六)承接、承办政府有关部门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个体工商户;

  2.民营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3.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

  4.其他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人员。

 (二)团体(单位)会员

  1.民营企业;

  2.经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并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各市、县(市、  区)级个体民(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3.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

  4.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

  以上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经申请加入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纸质或网上申请均可);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团体(单位)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或单位推荐函(纸质或网上申请、推荐均可);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变更权;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网上提交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会员(含团体会员)如果2年无特殊原因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协会领导机构中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担任理事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担任常务理事的比例一般不少于常务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担任副会长的比例一般不少于副会长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一般应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各项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3日全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五届五次理事会修订(草案),2022年7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