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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个民协会关于规范全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会费收取行为的通知

省工商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个民协会关于规范全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会费收取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27 浏览次数:2130

关于规范全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

会费收取行为的通知

工商财字[2008]260

各市、县(区)工商局、民政局、财政局、个体民营企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我省实际,现就个民协会会费收取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并再次重申会费收取的规范性要求,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   强化责任、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

会费是协会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重要保障。但是在会费的收取工作中,在一些协会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个别分会未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和协会章程及标准收费,随意收费、摊派收费等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协会形象。因此,决定在全省个民协会系统就会费收取行为开展一次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会费收取行为。各地一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会费收取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规范会费收取行为及标准。

个民协会会费收取及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以及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减免,更不得强制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搭车收费。

三、严格会费使用。

协会收取的会费应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将会费收入与业务主管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会费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直接坐支、返还会费。要切实将会费用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方面。

四、加强票据管理。

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518号)规定。一是收取会费应一律使用“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省个民协会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购,各地协会逐级领发;二是会费票据的专用性,即会费票据只能收取会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级协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咨询服务,办理培训等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严禁使用会费收据代收;三是实行缴旧领新,再次购领票据,须办理旧票据缴销,方可申购新票据。

五、强化会费收支监督。

各级个民协会应定期按章程规定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的监督,严格执行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并在协会年检中向社团登记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同时应主动接受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分支机构应报上一级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六、专项治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会费收取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级个民协会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由相关领导参与专项治理工作。

2、严肃纪律。在停止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后,省工商局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挂靠工商系统学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工商明电[2008] 127号),再次就会费收取及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地应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将皖工商明电【2008127号列举的不规范行为作为自查自纠的重要内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通知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督促检查。省个民协会接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的检查,并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检查,检查各地有无不规范行为,查规范会费收缴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专项整治情况,同时纳入省工商局组织的明查暗访活动内容。此次专项治理,时间为一个月,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各市个民协会汇总并于1220日前报省个民协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

 

                                                                                                                 00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