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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省直社会团体财政票据领用事宜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省直社会团体财政票据领用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27 浏览次数:1698

关于省直社会团体财政票据领用事宜的通知

财综函〔2007151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直社会团体票据购领、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社会团体购领、缴销票据事宜,可于周二、四下午直接到省财政厅综合处办理。首次购领票据,须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介绍信及原票据购买本。票据购领,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再次购领票据,须填写财政票据缴销单,办理缴销后,方可申请购领。

    二、各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办理代收代办、暂收暂付事项,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咨询服务、办班培训等各种经营服务,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三、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属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安徽省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收入纳入财政管理,捐赠票据统一到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领取。

    四、各社会团体原购领的《安徽省民间组织专用收据》应于3月底前送省民政厅缴销。

    五、各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票据,规范票据领用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